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貫徹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九方云業務。
第三條 公司成立適當性管理小組,由業務主管部門(客戶中心、策劃運營中心、九方金融研究所、客服中心)、合規部門、產品技術中心六部門組成,其中業務主管部門為公司適當性管理的統籌部門。
1.業務主管部門在展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制度有關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對監管部門有特別監管或準入要求的業務,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除根據本制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外,還應根據要求制定相關業務的適當性管理實施細則或辦法,進一步細化相應業務的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操作要求;
3.業務主管部門應相互配合,收集匯總投資者信息,建立并定期更新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信息;
4.合規部門應對業務主管部門適當性義務履行進行監督管理;
5.產品技術中心負責搭建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并保障適當性評估數據庫的正常運行,以有效滿足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需求。同時,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應納入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管理體系統一管理。
第二章 投資者分類
第四條 各業務部門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2.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3.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4.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5.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6.誠信記錄;
7.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8.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條 了解投資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1.查詢、收集投資者資料;
2.問卷調查;
3.其他現場或非現場溝通等。
第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為投資者信息收集的主要負責部門,應做好投資者信息收集。
1.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投資者信息,相關信息自動存入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
2.投資者進行二次訂購時、變更公司其它產品等業務時,要向投資者了解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發生重要變化,如發生變化的,則應要求投資者進行信息變更,并在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已經了解信息與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效率。
第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在收集投資者信息時應當告知投資者應對其提供的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配合公司進行適當性評估、分類及匹配管理;同時,當其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投資者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司,若其未按照約定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
第八條 根據《辦法》及《指引》相關規定,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5.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說明: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投資者申請認定為專業投資者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符合本制度第八條(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須提供營業執照、登記或備案證明、開戶類型證明等身份資質證明材料;
2.符合本制度第八條(四)項條件的機構投資者,須提供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本機構的投資經歷等;
3.符合本制度第八條(五)項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須提供近一個月本人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
4.各部門對投資者提交的各項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并指導投資者填寫《專業投資者申請書》,審核無誤后,初審經辦人應在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并匯總證明材料提交合規部門;
5.合規部門對投資者證明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認定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復核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6.合規部門應根據認定結果,及時在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中更新投資者類別。
第十條 公司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劃分為五類,由低至高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類。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結合部門業務特性,對專業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分類。
第十一條 合規部按照《辦法》《指引》規定,綜合考慮其投資者收入來源數額、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制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并合理設定選項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對應關系。各部門在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二條 風險承受能力經評估為C1類的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認定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意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理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四條 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條規定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流程如下:
1.投資者申請由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應提交符合轉化條件的證明材料;
2.相關部門應對投資者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同時指導投資者填寫《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書》,并通過追加了解投資者其它信息、開展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經辦人(初審人)、部門負責人(復核人)應在申請表上填寫評估意見并簽字,并填寫《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書面反饋投資者確認;操作完成后相關部門應在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中記錄轉化申請及審核記錄等;
3.相關部門應將投資者申請材料匯總后提交合規,合規部門對相關材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中更新記錄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符合本制度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轉化流程如下:
1.相關部門應當確認該投資者未以專業投資者身份持有產品或者享受服務,并對該投資者按普通投資者相關要求履行適當性義務后,指導投資者填寫《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告知書》,初審人應在告知書上簽字并在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中記錄轉化申請及審核記錄,完成相關操作后將告知書提交合規部;
2.合規部對該投資者未以專業投資者身份持有產品或者享受服務進行復核確認,復核人應在告知書上簽字,并在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數據庫中復核確認轉化申請及審核記錄等。
第十六條 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已獲知的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
2.各相關部門了解到的投資者外部誠信記錄及在公司從事所產生的失信行為記錄;
3.投資者歷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級時間、評級結果等信息;
4.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者不同類別投資者轉化的申請及審核記錄等;
5.中國證監會、協會及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等信息,持續跟蹤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必要時需要客戶重新進行風險測評并根據結果調整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第三章 產品分級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產品或者服務的準入條件;
2.流動性;
3.到期時限;
4.杠桿情況;
5.結構復雜性;
6.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7.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8.募集方式;
9.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10.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11.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合規部門、九方金融研究所可參考協會名錄細化產品及服務的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根據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特征和程度,審慎評估劃分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且在評估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協會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根據協會《指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由低至高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級,具體等級名錄如下:
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風險評級、標的
基礎風險評級 | 投資標的 |
---|
低風險R1 | 包括但不限于國債、債券質押式逆回購業務、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貨幣型產品、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及相關服務 |
中等偏低風險R2 |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AA+及以上級別的信用債及相關服務 |
中風險R3 | 包括但不限于A股股票、B股股票、AA級別信用債、創新層掛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權備兌開倉業務、股票期權保護性認沽開倉業務及相關服務 |
中等偏高風險R4 | 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質押式回購(融入方)、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融入方)風險警示股票、AA-級別信用債、基礎層掛牌公司股票、個股期權買入開倉業務、股票期權保證金賣出開倉業務、權證、融資融券業務及相關服務 |
高風險R5 | 包括但不限于復雜的結構化產品、AA-以下級別信用債、場外衍生產品及相關服務 |
第二十一條 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者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產品或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二十二條 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有準入條件要求的,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要件審核,審慎向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以下因素的,必須審慎劃分其風險等級:
1.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2.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3.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4.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5.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6.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等級的產品或者服務;
7.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四章 適當性匹配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匹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1.C1 類投資者(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可購買或接受 R1 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2.C2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1、R2 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3.C3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1、R2、R3 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4.C4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1、R2、R3、R4 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5.C5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1、R2、R3、R4、R5 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只可購買或接受 R1 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向投資者介紹所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內容、性質、特點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還應當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事項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1.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2.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3.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4.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5.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6.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7.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二十七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履行好相關告知義務后,應指導投資者獨立自主作答與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相對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問卷。
第二十八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銷售產品或者供服務時,應該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1.投資期限、投資品種、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
2.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3.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規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二十九條 根據投資者提供的信息及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作答情況,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填寫《普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評估結果確認書》,并反饋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評估結果確認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者申請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評估結果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2.投資者獨立決策并承擔風險的告知內容:投資者應綜合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公司的適當性匹配意見,獨立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公司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不能取代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不會降低產品或者服務的固有風險,也不會影響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
3.投資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提示;
4.投資者對評估結果及適當性匹配意見的確認。
第三十條 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相關部門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應當要求投資者簽署《普通投資者購買高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書》,確認其已知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風險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的事實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信息變化導致其分類、適當性評估和匹配結果發生變化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
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與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將更新結果告知投資者。
第三十二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知曉適當性匹配底線要求,禁止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1.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2.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3.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4.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5.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6.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章 適當性內控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應當與銷售相隔離,公司營銷序列人員不得參與投資者的分類評估、產品與服務的分級評估,以及投資者與產品服務的匹配。
第三十五條 公司建立健全回訪制度,由從事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第三方部門,以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每月抽取一定比例進行適當性回訪。對于下列普通投資者必須要進行回訪:
1.生活來源主要依靠積蓄或社會保障的;
2.購買或接受高風險產品或服務的;
3.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投資者。
第三十六條 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者本機構;
2.受訪人是否親自填寫了相關信息表格、問卷,并按要求確認;
3.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揭示或者警示的內容;
4.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承受能力應當與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的意見;
5.受訪人是否已知曉可能承擔的費用及相關投資損失;
6.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7.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合規部對業務部門開展適當性培訓,提高相關崗位從業工作人員的適當性管理知識與技能,并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不斷提升適當性執業規范水平。培訓及考核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適當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產品或者服務的結構、風險特征、適銷對象等。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由合規部對適當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適當性制度建設、適當性評估與匹配的數據庫管理、培訓考核記錄、資料保管、存在問題與整改措施等情況。
各業務主管部門發現違反適當性管理要求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
第三十九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崗位從業工作人員必須熟知所開展業務的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細節和操作要求,在展業過程中審慎嚴格、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并為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合規部對各業務部門及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適當性義務履行情況、投訴情況等進行監督。
各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崗位從業工作人員出現未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被投訴等情況的,根據《上海九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規手冊》等相關規定處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規定的,將移交監管部門、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公司可通過公司官網披露適當性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服務分級政策和自查報告等。
第四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存與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材料、自查報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 相關部門及從業人員應當對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評估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資料被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發生適當性糾紛的,應根據公司下發的《客戶投訴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妥善解決糾紛。投資者提出調解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優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協會的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兩種形式。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附件的內容加以調整和補充,但不得低于本制度及附件確定的標準。